关于印发《合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政策条款兑现考评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14 来源:合肥市商务局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商务部分)》精神,为支持企业加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市商务局制定了《合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政策条款兑现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政策条款兑现考评办法
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商务部分)》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加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依据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商务部分)》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加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对企业销售全程可追溯产品的数量占比等开展综合考评,考评达到优秀等次且排名靠前的企业,分档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奖励。
二、评分标准
(一)分值设置
1.基础分和排名分
根据蔬菜、肉类数据量、有效数据、进出平衡、可关联数据、查询量等指标设置基础分20分,根据全程可追溯占比指标设置排名分80分,另设置加分内容和减分内容。
基础分20分,根据业态特点设定评分细则,详见附表1。
排名分80分,其中,全程可追溯的信息条数排名占60分,全程可追溯的信息所含交易重量排名占20分。详见附表2。
2.加分内容
(1)鼓励周谷堆发挥全市菜篮子作用,凡全程可追溯信息中含有周谷堆交易场所或环节信息的,其下游各节点企业的该条“全程可追溯信息的信息条数”,在计算时增加0.2条信息条数,按1.2条计算。
(2)鼓励使用智能电子秤和智能追溯框等先进设备开展追溯活动,凡使用智能电子秤进行出货交易和使用智能追溯框实施流转的,其追溯活动产生的“全程可追溯信息的信息条数”,在计算时增加0.5条信息条数,按1.5条计算。
(3)开展可追溯优选菜试点的超市和配送等企业,总得分加3分。
上述加分内容,由合肥市大数据公司进行核实后上报。
3.减分内容
节点企业由于管理原因出现一般性的数据错误,经查实,出现1条扣0.3分,最多扣6分;节点企业由于主观故意出现较大的数据错误,每条扣1分,最多扣6分,情节严重的,直接判定为年度不合格企业。
(二)信息条数和所含重量的计算方法
我市“全程可追溯信息”的定义是起点为农业种植企业或养殖企业,经过批发、屠宰、配送等诸多环节,终点为超市、菜市场的客户或团体消费单位的一条完整合成数据链。
企业的某条进出数据,如果是我市某条全程可追溯信息的一个环节,则认定企业拥有一条“可追溯信息”条数,其所含重量为“可追溯的信息所含交易重量”。
三、考评周期
由于2023年1-3月,合肥市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处于新旧系统转换时期,造成部分企业数据不全。经与市财政部门研究,现将本次奖补政策的本条款的考评周期调整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其中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为重点考评月度,其数据在计算时占比较高。
四、合格和优秀等次
(一)合格等次
1.超市:凡超市门店每天须至少达到10条进场数据,20条出场数据;每月至少有20天合格,为月度合格门店,达不到为月度不合格门店。
超市企业拥有门店的超过1家的,若有30%以上门店不合格,则判定为月度不合格企业。
2.菜市场:凡菜市场门店每天须至少5条进场数据,15条出场数据;每月至少有20天合格。
菜市场企业拥有门店的超过1家的,若有30%以上门店不合格,则判定为月度不合格企业。
3.批发市场:每天至少50条进场数据,100条出场数据;每月至少有20天合格。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为月度不合格企业。
4.配送企业:每天至少5条进场数据,15条出场数据;每月至少有20天合格。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为月度不合格企业。
5.屠宰企业:每天至少3条进场数据,10条出场数据;每月至少有20天合格。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为月度不合格企业。
6.团体消费单位:凡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天须至少达到5条进场数据;每月至少有20天合格(学生假期相应扣除)为月度合格门店,达不到为月度不合格门店。
团体消费单位拥有门店的超过1家的,若有30%以上门店不合格,则判定为月度不合格企业。
本次考评周期,凡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重点考评月度中,有1个月不合格的,为年度不合格企业。以后考评周期,全年有3个月不合格的,为年度不合格企业。
所有业态的年度不合格企业均不参加排名,不得排名分,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优秀等次
分业态确定优秀等次,以考核总得分排名录取,其中超市取前6名,菜市场取前11名,批发市场取前4名,配送企业取前4名,屠宰企业取前4名。
四、考核名次与对应奖励金额
考核名次与对应奖励金额,参见附表3《2023年合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政策条款考核名次和对应奖励金额表》,最终以本考评年度实际产生的追溯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优化调整。
五、 奖励的方式
采用免申即享。2024年4月,对参与2023年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各节点企业和门店在市级追溯平台的追溯数据进行归集、统计、分析、考评、排名,计算考核总得分和排名,确定优秀等次,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补。
附表1.6 | |||||
团体消费单位基础分打分表 |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计分方法 | 得分 | 备注 |
1 | 进出场数据总量 | 5 | 月进场数据总量/门店总数/10/20*5 | 此项得分高于5分的,按照5分计算。 | |
2 | 合格门店 | 5 | 合格门店/门店数量*分值 | ||
3 | 有效数据 | 2 | ((进场数据量-无效数据量)/进场数据量)*分值 | 数据出现品名为空,价格异常,基地与产地矛盾,供货客户与供货市场矛盾等情况的视为无效数据。 | |
4 | 可关联数据 | 2 | (可关联进场数据量/进场数据量)*分值 | 可关联的数据应满足三个条件:(1)上游单位完成在平台的注册(2)有交易信息。(3)蔬菜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猪肉有检疫检验信息; | |
5 | 可追溯食用农产品品类覆盖率 | 3 | 进场品类数/团体消费业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品类数*分值 | 进场品类数:被考核团体消费通过追溯系统录入的进场食用农产品品类数;团体消费业态可追溯食用农产品品类数为考核期内超团体消费态在追溯系统内有过进场记录的食用农产品品类数。 | |
6 | 查询情况 | 3 | 查询人次/团体消费业态查询人次*(团体消费单位总数-1)*分值 | 查询人次为被考核团体消费考核期内查询人次和;团体消费业态查询人次为考核期内所有团体消费单位的查询人次之和。 | |
合计得分 |
附表2 | ||
各业态排名分计算表 | ||
全程可追溯的信息条数排名分 | 全程可追溯信息所含交易重量排名分 | |
第1名 | 60 | 20 |
第2名 | 58.5 | 19.5 |
第3名 | 57 | 19 |
第4名 | 55.5 | 18.5 |
第5名 | 54 | 18 |
第6名 | 52.5 | 17.5 |
第7名 | 51.5 | 17.2 |
第8名 | 50.5 | 16.9 |
第9名 | 49.5 | 16.6 |
第10名 | 48.5 | 16.3 |
第11名 | 47.5 | 16 |
第12名 | 46.5 | 15.7 |
第13名 | 45.5 | 15.4 |
第14名 | 44.5 | 15.1 |
第15名 | 43.5 | 14.8 |
第16名 | 43 | 14.7 |
第17名 | 42.5 | 14.6 |
第18名 | 42 | 14.5 |
第19名 | 41.5 | 14.4 |
第20名 | 41 | 14.3 |
…… | ||
计算规则 | 全程可追溯的信息条数排名分中,第1名60分,第2-6名为每名递减1.5分,第7-15名每名递减1分,第16名后每名递减0.5分。 | 全程可追溯信息所含交易重量排名分中,第1名20分,第2-6名为每名递减0.5分,第7-15名每名递减0.3分,第16名后每名递减0.1分。 |
备注:全程可追溯信息的信息条数和所含重量的示例 | 譬如,某配送企业从周谷堆有上游农业生产基地数据的经营户进了5公斤白菜,卖到某超市,分5笔销售给消费者,这样全市会形成5条完整“全程可追溯信息”,由于该配送企业是上述5条信息的一部分,所以能得到“全程可追溯的信息条数”为5条,所含重量为5公斤。 | |
附表3
2023年合肥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政策条款考核名次和对应奖励金额表
业态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至十一名 |
超市 | 45 | 35 | 20 | 10 | 10 | 10 | |
菜市场 | 30 | 20 | 20 | 10 | 10 | 10 | 10 |
批发市场 | 50 | 40 | 30 | 30 | |||
配送企业 | 35 | 15 | 10 | 10 | |||
屠宰企业 | 10 | 10 | 10 | 10 |